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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殺嬰輕判7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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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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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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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05
引用:
作者
gary888
法官是用274條嗎
5年以下又為何判到7年
不是哦,男嬰被殺死時已經存活四個月,不符合274條之構成要件。『母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
引用:
作者
Crazynut
看起來像是273條啊。
或許要累犯才會加重1/2,判到十年吧…
母親當場激於義憤而殺害男嬰,殊難想像男嬰犯了何種滔天之罪?一個四個月大的嬰兒根本就無責任能力可言。
引用:
作者
j6r6
刑法66條
該婦人適用271條,至於法官判刑七年,個人以為請參照刑法57,5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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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使人腐化...絕對的權力使人絕對的腐化
2010-03-14, 10:02 PM #
4
無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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