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無顏月
Major Member
 
無顏月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Sep 2002
您的住址: 顏無月別館
文章: 105
引用:
作者gary888
法官是用274條嗎
5年以下又為何判到7年


不是哦,男嬰被殺死時已經存活四個月,不符合274條之構成要件。『母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

引用:
作者Crazynut
看起來像是273條啊。
或許要累犯才會加重1/2,判到十年吧…


母親當場激於義憤而殺害男嬰,殊難想像男嬰犯了何種滔天之罪?一個四個月大的嬰兒根本就無責任能力可言。

引用:
作者j6r6
刑法66條

該婦人適用271條,至於法官判刑七年,個人以為請參照刑法57,59條。
__________________
權力使人腐化...絕對的權力使人絕對的腐化
舊 2010-03-14, 10:02 PM #4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無顏月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