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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殺嬰輕判7年徒刑

法官輕判贈書 殺嬰51刀婦棄上訴


TVBS 更新日期:"2010/03/14 12:32"

台北縣板橋去年發生婦人殺害親生男嬰51刀的悲劇,震驚社會,而日前高等法院認為她深具悔意,輕判7年有期徒刑,法官還當庭勸簡姓婦人別再上訴,服刑後開始新的人生,並送她一疊勵志書勉勵自新。而簡姓婦人果然放棄上訴,還寫讀後心得寄給法官,表示自己失去後更懂得珍惜,會爭取假釋出獄回饋社會。

去年6月25日,令人痛心的畫面,4個月大的男嬰遭親生母親猛砍51刀,全身是血被送醫急救,但最後還是不幸慘死。

狠心的簡姓婦人因為外遇後懷孕,擔心生下的是情夫骨肉,竟然就猛刺兒子51刀致死,因此一審遭判處15年有期徒刑。

但高等法院認為她深具悔意,日前改為輕判7年徒刑,審判長宋明蒼還當庭勸簡姓婦人別再上訴,服刑後才能開始新的人生,更送給她《把這份情傳下去》、《步向內心安寧》等勵志書籍,勉勵她改過自新,而簡姓婦人果然就放棄上訴,並且對前夫表達深切的歉意。

婦人夫家大伯(2009.9.3):「(弟媳)在公司跳水塔自殺,有傷口沒辦法洗澡,也是我小弟在幫她處理,怎麼講,只能講痛心而已啊,想說對她這麼好,為什麼她會這樣?」

儘管前夫家人還無法諒解,但簡姓婦人寫給法官的讀後感想表示,她已經領悟到失去才懂得珍惜的道理,以後會好好珍惜自己的生命,為社會盡點微薄力量,也慶幸當初自殺沒有成功,現在還有夢可以追尋。

真心悔改不再上訴,連當初求處她無期徒刑的檢察官也放棄上訴,簡姓婦人因此判處7年定讞。也曾經經歷喪子之痛的宋明蒼法官感同身受,很欣慰能撫平簡姓婦人的心情,也希望她是真心悔改,出獄後再展開新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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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二十二 章 殺人罪

第 271 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2 條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3 條

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74 條

母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75 條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謀為同死而犯第一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第 276 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
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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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是用274條嗎
5年以下又為何判到7年

271條最低10年以上耶

判7年再來個提前假釋
大概5年就出來了吧
     
      
舊 2010-03-14, 02:16 P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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