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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inousde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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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引用:
作者kuraki0607
你門老師到底是怎麼說的?我可以去找一下呀?
我門醬子講了一下,你不覺得有雙重特性嗎?
如果硬要說網路帳號與網路暱稱只是物的性質,
那網路上一切行為不都不算是人格的表現?
把討論範圍只限在公然侮辱罪探討就好,爭點就很明顯了呀。

雙重特性....有...著作權、專利權還有商標權都具有兩種特性
但是他偏重的特性還是屬於物權的範圍
舊 2010-03-14, 05:29 AM #3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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