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kuraki0607
你是說用網路ID寫了一篇文章有人格權嗎?
有著作人格權嚕
要說有沒有名譽權那是另外一個範圍,
如果我現在罵你是一個XXXX的XX
如果我用的ID不是一個人格的表現,那我根本不具有人格你怎麼告我?
相對的那你的ID不代表你的人格表現,我罵的只是一個東西我又何罪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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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針對反黃這句話,網路ID不具備人格權
但是為什麼使用網路帳號仍然可能會犯罪被起訴判刑?
天快亮了有點昏頭
譬如透過網路帳號竊取他人有形無形的資料或財物
犯罪者被起訴並不是因為被認定網路帳號=自然人本身
而是行為人透過"網路帳號這個工具"為犯罪行為
罪刑是直接懲罰犯罪行為人,
而不是因為網路ID犯罪==>使用者需受罰
結果一樣可是中間過程的邏輯論證不同
然後,我舉一個在PCDVD實際發生同時也是我本人的例子做說明
某串討論,有兩位網友的言論涉及人身攻擊,這部分是很無奈
到最後甚至攻擊起本人過去的照片,很不湊巧我就是對自己頭的SIZE這點很敏感
除了大小之外我不覺得自己不能見人,也有點半故意
所以就直接在該串中放上自己本人的玉照
結果兩位網友對著本人的照片說了一些汙辱&譏笑的內容
是這樣才有人被贓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