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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inousde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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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引用:
作者kuraki0607
帳號可以買賣是降沒錯,相對的不會削減由一個人使用的特性他還是會附屬在一個使用人身上,你說的生命身體健康,那一類當然指的是絕對的人格權嚕。

回到人格權上,權利客體必須要具體而限縮,能被轉移買賣的人格權
如著作權、專利權,權利客體是很明確被限縮的。
如你假設網路帳號有人格權,名譽權的客體該如何限縮?
自然人的名譽權是不可分割轉讓的,
而網路帳號的名譽權客體卻可以隨著帳號轉讓?
又一個沒有人使用的網路帳號有無名譽權?
這中間的灰色地帶可是相當廣大

網路帳號是物品當然需要由人來使用,
如果要這樣就說網路帳號附屬於自然人就有不可分割性
那麼你我正在使用中的電腦設備是不是也同樣
必須附屬於自然人因此有不可分割性?
不要把物權跟人格權搞混了
一直把物套用到"人"身上,最後一定無法避免要去解釋
物打哪來的人格權
舊 2010-03-14, 04:15 AM #3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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