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uinousdeity
其實是有的...KEYWORD 冤獄賠償法
誤判、冤獄,如果因此要說到殺人償命、賠人生
這個說法太過泛感情論,實際上不講理也不講法。
所以這種狀況統一由國家來負責賠償
除非,今天能證明法官在判決時有出於故意或是明顯怠忽職守的過失
不然,錯判、冤獄要當初的承審法官為此負責這種設計
只會造成法官舉棋不定,與其判了罪到時候有問題還得負責
那乾脆就一律無罪最安全.
台灣憑良心講,很粗製濫造,一堆不合時宜過時的該修該改的都沒動
沒錯,再怎麼小心也可能會發生錯誤,就算是鄰居日本也無法避免
但多數的時候這不是法官也不是檢察官的問題,
有很多人為非人為的因素可以蒙蔽真相,
這個時候就要回頭過來看有爭議的案子在定讞且不得上訴的判決當中究竟佔多少比例?
以台灣來說這44個人當中又有多少人對於殺人這個行為其實一點感覺跟罪惡感都沒有的?
如果就因為這樣"貿然"廢除死刑制度,這叫做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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