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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日嫖客,ID"風俗刑事"散播嫖妓偷拍相片,連續舉發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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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raki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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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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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
ruinousdeity
台灣的法律教育,觀念性的東西講的太多
要套用到實務上的時候就是一堆問號
就像人格權這種東西,簡單來說到底是什麼?有怎樣的特性?
長篇大論去講解一堆概念前提構成要件之後還是弄不清楚那是啥
最後在實務層面就出現網路ID有名譽權這樣的判決
如果大法官有辦法把網路帳號跟名譽權畫上等號
當然不服氣也得服氣
但是現在這個階段,在學校裡面跟老師說網路帳號有名譽權之類的人格權....
我沒這個膽子..
你門老師到底是怎麼說的?我可以去找一下呀?
我門醬子講了一下,你不覺得有雙重特性嗎?
如果硬要說網路帳號與網路暱稱只是物的性質,
那網路上一切行為不都不算是人格的表現?
把討論範圍只限在公然侮辱罪探討就好,爭點就很明顯了呀。
2010-03-14, 03:50 AM #
3934
kuraki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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