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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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Axel_K
網路上的"暱稱"應該很難代表"自然人"名譽
除非網友以本名現身...
本名才能代表此自然人,而且有合法證明文件(身分證)
記得讀商標法時有提到類似概念,
商標註冊,才能受法律保護...保護他的獨一無二權利,以及此商標演申出來的利益問題
這也是商標法成立的目的
如果廠商隨便幫自己的弄個商標名稱,而沒有註冊.就算大家都聽過這個商標是哪個廠家的東西...
一樣,這個商標名稱在法律面前是不受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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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法律教育,觀念性的東西講的太多
要套用到實務上的時候就是一堆問號
就像人格權這種東西,簡單來說到底是什麼?有怎樣的特性?
長篇大論去講解一堆概念前提構成要件之後還是弄不清楚那是啥
最後在實務層面就出現網路ID有名譽權這樣的判決
如果大法官有辦法把網路帳號跟名譽權畫上等號
當然不服氣也得服氣
但是現在這個階段,在學校裡面跟老師說網路帳號有名譽權之類的人格權....
我沒這個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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