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kuraki0607
我的看法是網路帳號的人格權怎麼來的其實不用解釋吧,很容易理解的如果不是人來創造的,網路帳號是怎麼出現的,要是說不是人所創出來的應該是蠻難想像的吧。當然只要是人就有人格權這是自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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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對,你會講到這些名詞,代表你在某個程度上有點概念
那麼你應該明白,除非是所謂的通理(EX:生你的男人在稱謂上就是父)
不然在法律上講到權利都是需要經由論證來確立
引用:
那這個帳號一定是一個自然人在使用,只是不知道是誰在使用而已,因此,網路帳號是人在用的那自然有人格權,很容易就可以導出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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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號有人用===>有人格權
這一段的邏輯跳躍了,所以你的立論基礎不穩固
非常輕易的就可以駁倒
EX如你所述網路帳號是由人來使用的,而網路帳號究其本質為自然人的所有物
雖沒有實體,但亦為一種動產其性質與電腦、車輛、手表、眼鏡、衣物等財貨並無二致
如果因為自然人使用網路帳號所以帳號有人格權
那麼在有人使用的狀態下,電腦、車輛、手表、眼鏡、衣物等同樣也就具備人格權?
批評一部電腦跑的慢又爛、罵一部有人駕駛的車子外型很醜很噁心
批評某人的手表、眼鏡、衣物沒品味,就是侵害這些"物品"的"名譽"?
這樣能明白網路帳號有人格權這說法的荒謬之處了嗎?
只有被認為是"人"才會有所謂人格權,
在網路上被其他使用者攻擊
覺得受傷害並不是因為"本人"的名譽受損,
是因為使用者透過"網路帳號"與其他使用者互動
而將自身的感受與想法投射在網路帳號之上
法律上的權利與責任都是直接的
網路帳號本身既不具備思考能力也無法對外界的刺激有所感受
故網路帳號這個物品本身不具備人格權,本身亦無權益可受法律保障
而因藉由網路帳號而感受到名譽上的侮蔑,
屬於間接且並未對自然人本身的名譽造成侵害,
自然無涉刑法上的責任。
權利跟責任都不是從天上掉下來的,當然需要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