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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看法是網路帳號的人格權怎麼來的其實不用解釋吧,很容易理解的如果不是人來創造的,網路帳號是怎麼出現的,要是說不是人所創出來的應該是蠻難想像的吧。當然只要是人就有人格權這是自然法。
不過也是遇過有一種聊天室或是留言板是會有一種網路帳號,是重複的,而且該網站又沒有顯示IP位置的習慣,例如說guest帳號之類的,要說這樣子的話有人格權、名譽權也說不過去的樣子,特別是公然侮辱這類的罪(這裡指的是人格權中的一種:名譽權),構成要件的客體,需要是針對一個特定或可得特定的對象(自然人或法人),所以ID多寡好像不是問題(例如地海巫師就被懷疑說有一堆分身),能否特定才是重心。
就PCDVD來說好了,同一個帳號不能重複申請吧,那就是有一個人用了一個特定的帳號,那這個帳號一定是一個自然人在使用,只是不知道是誰在使用而已,因此,網路帳號是人在用的那自然有人格權,很容易就可以導出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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