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ruinousdeity
*停權中*
 
ruinousdeity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引用:
作者A ROD
兩種論述都有人支持啦 . 結果也兩種都發生過啦 .
這你應該不會不曉得吧

判是這樣判,但是實際上這樣的判決邏輯過程並不嚴謹
法律對"人格"的定義有做明確的規範與限縮
實際上規定就是只有自然人跟法人具有法律上的人格
有人格才有受法律保障的權益.
自然人跟法人的人格都具有不可分離性,
而網路帳號具有可以任意申請任意廢棄的特性,
明顯與帳號使用者之間不具備不可分離的關係.

我看過的起訴書跟判決主文,內容多半是提到
使用者的帳號在某公開社群出沒已久,
加以詆毀則是貶抑該帳號在社群中的名聲
拿這點來當做構成要件.
但沒看過有誰"解釋過網路帳號的人格權是怎麼來的"這個大前提

如果從這類CASE發展出"網路帳號具有人格"這樣的見解
會導致相當程度的不良影響,言論自由姑且不論
各式網路遊戲最起碼OLG八九成都涉及到殺戮搶奪與竊盜
臉書的開心農場偷拔別人的菜也有竊盜罪的疑慮?
遊戲業者會第一個反彈吧

除非大法官做出明確的解釋,不然以我看過的起訴書,
在學校裡面的考試很可能是拿不到分數的
舊 2010-03-13, 03:38 PM #3865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ruinousdeity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