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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44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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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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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isa Hsu
這樣的法律其實有問題,法務部長從頭到尾都沒參與死刑犯開庭審判等細項,根本搞不清楚狀況,為何要給她這麼大的權力?

感覺這只是
1.給高官不必要的特權,他可免除友好者死刑.
2.部長簽了,下面執行者責任也少了.如果出問題,可說高層授意.

一般公司流程而言,讓搞不清楚狀況,也無從判斷的高層簽字,能免則免.不然公司反而容易亂,因為該負責的人不用負責.


我不覺得法務部長會搞不清楚狀況,會被判死刑的,都不知道更幾審了,法界很小,什麼小事,隔天可能大家都知道了,更何況判死刑這種大事

不過認同為什麼要給法務部長簽署執死刑令,又不是明朝,在明朝只有皇帝才能簽署死刑令,我們不該給法務部長那麼大權力

改給總統簽好了(想也知道不可能


王婆,你還是下台去賣便當好了
舊 2010-03-10, 04:33 PM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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