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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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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呆灣狼
著作權修法 賣場放音樂免刑責 2010-1-13

〔記者劉榮、林毅璋/綜合報導〕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遊覽車、美容院、大賣場等公共營業場所,未獲授權再次播放電視、廣播節目的「二次公開播送」行為,將不再有刑事責任,只屬於單純的民事侵權。


雖然刑法不處罰,因為依然屬於民事的侵權行為,所以還是不能播放電視和廣播。
舊 2010-03-08, 11:58 AM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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