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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raki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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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小漁村╭☆
文章: 60
我覺得還是要有具體案例才能比較容易判斷,
比如說
有可能是因為有人去買了那些所謂有醫療效能的東西,而受騙或是身體上受到傷害了,
而向有關單位檢舉,這種情形客觀上就有一個可能性是因為買的人經過你的宣傳然而去購買,
這樣就有達到招攬販售的行為,舉證上宣傳的人跟販賣者(可能是同一人也有可能是不同人)的關係還是要釐清,不然法條上文義範圍這麼大,沒限縮解釋的話,是很離譜的....
舊 2010-03-08, 08:16 AM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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