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si3568i
Master Member
 
si3568i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Feb 2002
您的住址: 楓葉與霜晶的華爾滋
文章: 1,862
引用:
作者drasil
公務人員適用公務人員相關法規,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

兼具勞工身份的公務員(如公營事業員工)比較特別。
依勞基法第八十四條條文規定關於公務員兼具勞工身份者,其任(派)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至於其他勞動條件原則上適用勞基法之規定,但若公務員法令有較優之規定,則例外地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

所以勞工不等同於公務員,公務員也不等同勞工。

勞工請假規則依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訂定,公務人員最好是能用的到,請注意「公務機關表示考慮跟進安胎假」 (http://udn.com/NEWS/LIFE/BREAKINGNEWS9/5458414.shtml)的新聞...

這事在以前的討論串也已經解釋過了,請不要再亂開槍啦。


的確是如此,但公務機關也要跟進不是嗎?結果適用一般勞工的勞基法,落實的七零八落。適用公務人員的福利卻努力「依法行政」,呵,政策到底是為誰而做的,實在是心知肚明。
舊 2010-03-07, 08:48 AM #36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si3568i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