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drasil
Regular Member
 
drasil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引用:
作者gary888
公務員=勞工

勞工=/=公務員

這樣瞭了吧


公務人員適用公務人員相關法規,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

兼具勞工身份的公務員(如公營事業員工)比較特別。
依勞基法第八十四條條文規定關於公務員兼具勞工身份者,其任(派)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至於其他勞動條件原則上適用勞基法之規定,但若公務員法令有較優之規定,則例外地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

所以勞工不等同於公務員,公務員也不等同勞工。

勞工請假規則依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訂定,公務人員最好是能用的到,請注意「公務機關表示考慮跟進安胎假」的新聞...

這事在以前的討論串也已經解釋過了,請不要再亂開槍啦。
舊 2010-03-07, 12:39 AM #24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drasil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