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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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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crm
條款裡面有規定

第三章  承保之危險事故及不保之危險事故
第3條 承保之危險事故
  本公司對於下列危險事故發生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損失,依本保險契約之規定,負賠償責任:
  一、火災
  二、爆炸引起之火災
  三、閃電雷擊
  因前項各款危險事故之發生,為救護保險標的物,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者,視同本保險契約承保危險事故所致之損失。
第4條 須經特別約定承保之危險事故
  本公司對下列各種危險事故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損失,除經特別約定載明承保外,不負賠償責任。
  一、爆炸,包括火災引起之爆炸。
  二、保險標的物自身之醱酵、自然發熱、自燃或烘焙。
  三、竊盜。
  四、第三人之惡意破壞行為。
  五、不論直接或間接由於下列危險事故,或因其引起之火災或其延燒所致之損失:
  (一)地震、海嘯。
  (二)地層滑動或下陷、山崩、地質鬆動、沙及土...


這個出險自保條約, 太多可以解釋也太多互相矛盾.

自己燒也不行, 別人燒也不行, 只有上帝燒可以.

保險前後嘴臉, 大家要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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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
舊 2010-03-06, 09:37 AM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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