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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crm
條款裡面有規定
第三章 承保之危險事故及不保之危險事故
第3條 承保之危險事故
本公司對於下列危險事故發生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損失,依本保險契約之規定,負賠償責任:
一、火災
二、爆炸引起之火災
三、閃電雷擊
因前項各款危險事故之發生,為救護保險標的物,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者,視同本保險契約承保危險事故所致之損失。
第4條 須經特別約定承保之危險事故
本公司對下列各種危險事故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損失,除經特別約定載明承保外,不負賠償責任。
一、爆炸,包括火災引起之爆炸。
二、保險標的物自身之醱酵、自然發熱、自燃或烘焙。
三、竊盜。
四、第三人之惡意破壞行為。
五、不論直接或間接由於下列危險事故,或因其引起之火災或其延燒所致之損失:
(一)地震、海嘯。
(二)地層滑動或下陷、山崩、地質鬆動、沙及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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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居然連自燃都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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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萬無一失的防呆機制,因為呆子們總是創意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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