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停權中*
|
引用:
|
作者barbarian
訂金的部份我沒說要全部拿回來,拿得回來是車商有彿心~
至於賠償部分我就不能接受,請問訂單後面寫到:
退訂:
本合約因可歸責於買受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出賣人得"沒收"買受人以付訂金,但"不得"超過買賣標的物"現金交易總價百分之十",並繳回合約書第一聯,即訂金發票或開具折讓單
請問這項規定算是"定型化契約"嗎?
因為其他因素導致退訂,這樣以後買車誰敢訂車,退訂就要賠償....
|
你會不會是誤解條文的內容了?
我個人解讀那段話的意思是 沒收訂金上限為交易總金額的10%,並不是 除沒收訂金外,需賠償交易總金額的10%
也就是說根據那段合約內容,你已付的2萬訂金全數沒收,但無需額外賠償
先跟車商弄清楚合約內容吧,不然吵了老半天才發現一切都是誤會一場,那不是更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