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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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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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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hsims
1.勞基法第42條(不得強制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情形)
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
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
僱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違反第42條者將依勞基法第77條處六月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萬元以下罰金。
2.勞基法第32條規定:..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
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違反第32條者處二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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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二萬元以下罰鍰...
處二萬元以下罰鍰...
處二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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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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