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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i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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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159
1.勞基法第42條(不得強制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情形)

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

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

僱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違反第42條者將依勞基法第77條處六月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萬元以下罰金。

2.勞基法第32條規定:..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

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違反第32條者處二萬元以下罰鍰
舊 2010-02-25, 12:42 AM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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