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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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嵐夜
由於朋友公司是台灣某知名太陽能大廠
如果在趕出貨的時候會要求員工超時工作
該公司上下班時間是:早上7點50分∼晚上5點10分
之後給員工休息30分鐘∼1小時,就直做到凌晨4點下班......
這樣算了一下當天工作時間大約有15個小時...........................................
雖然沒有常常,但是某發性的某幾天還是會遇到
請問是不是公司只要給付加班費,員工就得乖乖配合?
抑或有給予加班費,該公司就無違法,員工也無法向勞工局舉發來遏止?
然後不配合的員工就得摸摸鼻子自行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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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很明確的違反勞動基準法,
2.如果去勞檢單位檢舉,公司在六個月內不得對你有不利的處份,降薪,調動
3.勞動單位不得洩漏檢舉人的資料
4.勞工可以拒絕加班,但我真的覺得會被公司列入黑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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