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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日嫖客,ID"風俗刑事"散播嫖妓偷拍相片,連續舉發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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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72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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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5
您的住址: 桃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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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
mobius797
"人證,也必須比物證更充實"
這句才是伏筆,永遠也不會有人證的
也就是永遠也告不成
就算有圖也沒屁用
誰來告訴我貼網頁交談記錄和街景或衣衫整齊的人像照片犯了什麼法?
唯一他咬住不放的偷拍
就是要有人證
讓你去日本找也絕對不會找到什麼人證的
這不是耍寶嗎?
誰不知道告不成?鬧夠了吧?
鬧不夠繼續鬧
2010-02-23, 03:05 AM #
2925
ken72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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