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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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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長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n 2008
文章: 167
引用:
作者滄桑悠無愁
民國25年以前的民法是可以一夫多妻, 故大房、二房合法
三房應為民國25年後進門, 屬重婚罪
重婚罪非告訴乃論, 是公訴罪(刑法第237條)..

http://www.epochtimes.com/b5/8/10/24/n2307654.htm

知名大企業家除了有元配,之後如果又納了二房、三房的,究竟會不會構成重婚罪,要先判斷的是這大企業家和這二房、三房是否依《民法》規定結了婚?如果是的話,那麼這名大企業家確實會構成重婚罪,而二房、三房構成相婚罪。不過,重婚罪的追訴權時效是20年,一旦過了追訴的時效期間,法律也無可奈何。

如果這所謂的二房、三房,其實並沒有和大企業家結婚,而只是有同居關係,那麼這其實是《刑法》第239條是否構成通姦罪的問題。由於通姦罪要告訴乃論,通姦者的配偶若不提告訴,或錯過告訴期間,那麼也不能對這大企業家繩之以法此外,配偶若是對此事縱容(事前允許)或宥恕(事後原諒)的話,就不得告訴。因此,若這名大企業的元配對於納二房、三房的事不想追究,那麼大企業家也就真的有恃無恐了。

所以把你的元配安撫好,你想搞幾個都沒問題。
舊 2010-02-20, 08:48 PM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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