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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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還在擔心過年期間這串會後繼無力....
鄉親們,來喔,板凳排好雞排買好....看戲啦
引用:
作者chaotommy
我先下去了
面對這幾個寶 實在浪費我的時間和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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噗....這個時候電人不能認真阿,
不覺得他亂入的時候看起來像是某條神經線蹦斷
面子、裡子邏輯都顧不得,先鬧了再說?
你走了就合了他的意,管他是不是分身
自己走上砲火第一線........
當然是趁亂先給他K下去再說
引用:
作者Robinsan
是喔,你真厲害,真令人不由得佩服
不過人就交給警察抓,人有犯法我就負責舉報,所以這個話題可以到此結束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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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能就這樣結束哩,一亂入就沒頭沒腦貼法條
表示你是進來跟人講法條的,不講法律的話你貼那些東西做什麼
引用:
作者Robinsan
台灣的法律是屬地主義,所以風俗先生就會被通緝然後變成國外的逃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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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屬地主義!!所以要看行為人犯罪當時是否"身"在中華民國境內
這是怎樣一個頭殼爆炸,會用台灣的法律當作大前提,
然後得出被國外通緝的結果的?
還有,中華民國是有 引渡法的
參看
引用:
第 2 條 (引渡之准許) 凡於請求國領域內犯罪,依中華民國及請求國法律規定均應處罰者,得准 許引渡。但中華民國法律規定法定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者, 不在此限。 凡於請求國及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罪,依兩國法律規定均應處罰者,得准許 引渡。但中華民國法律規定法定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徙刑之刑者,不 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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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這裡不需要特別解釋犯罪行為發生地的認定,
總之中華民國要管人在國外的犯罪行為有個大前提
就是該行為在兩國都必須要 被認定為犯罪且有刑責
前面已經有人提過,**妓在日本並不是合法行為,
但卻沒有具體規定該負怎樣的刑責
而關於猥褻物品,如文字與圖片等等
大法官在釋字407號是這樣解釋:
引用:
乃指一切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之出版品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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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釋字617號做了如下的具體說明:
引用:
係指對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為傳布,或對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或物品,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而傳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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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麼沒擋頭?看了風俗貼的東西就足夠讓你IN起來,還是讓你想發射?
如果是這樣的話我真的建議你該去看一下醫生....
泌尿科或者是"老秦生中醫診所"之類的,電視上的****都嘛有在宣傳
有早X的症頭還是及早發現及早治療
小心人生變黑白的
還有照你的標準
[S級騙人]這�***商好多地雷!
這位老兄直接貼色情網站連結,還明白的告訴大家裡面的內容是猥褻物
在舉報遠在日本連有沒有犯罪都不曉得的風俗之前
這個人在台灣而且犯行明確的SUNNYWALKER更該辦吧
風俗貼的東西如果能讓你IN,你看了他的東西應該會直接
" 休士頓,我要發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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