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chaotommy
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3
您的住址: Vancouver, Canada
文章: 15,006
引用:
作者Robinsan
就算如此,那又有什麼理由拒絕配合

沒合作條約啊
也沒有引渡條約存在
奇怪 你不是很懂麼

還有 你認為通緝犯=抓到人
舊 2010-02-16, 07:02 PM #1334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chaotommy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