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A ROD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8
您的住址: BLM
文章: 89
引用:
作者drasil
刑法235條應該是非告訴乃論之罪,壹週刊幾乎每期都有比風俗貼文更勁爆的內容,我不相信檢察官、警察沒有看過,我想要告的話應該早已提起公訴,不會等到現在。


檢警跟你說他沒看到,你也沒辦法 !
但如果直接有人檢舉,你總不能就當鴕鳥,繼續放著沒事巴!?
當然我也了解,社會上這類東西東西,要抓也抓不完,但有沒有
人檢舉,應該是最大的差別吧!
舊 2010-02-13, 02:13 PM #276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A ROD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