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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草一郎
*停權中*
 
淺草一郎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Oct 2008
文章: 29
引用:
作者A ROD
第 235 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
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
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沒收之。
我覺得您們自己可能會比較需要注意保存證據的方式,記得瀏覽完要把餅乾清掉,不要留在電腦裡,最好是直接列印成紙張,畢竟: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舊 2010-02-13, 07:24 AM #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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