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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日嫖客,ID"風俗刑事"散播嫖妓偷拍相片,連續舉發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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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rt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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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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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
A ROD
第 235 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
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
那些文章
有猥褻文字嗎?(言情小說一堆都在書局,風俗大所貼內容有比他們猥褻嗎?)
還是貼猥褻圖?(猥褻圖應該是指有漏點吧?不然那些雜綕和無名的怎么辦?)
2010-02-13, 12:23 AM #
163
kart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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