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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kei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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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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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82
看了看以我粗淺的法律知識覺得要告的話有兩件事應該比較明顯
1. 樓主的標題直指ID 風俗刑事是嫖客 在無確定證據下
樓主被風俗刑事這ID的擁有者告公然毀謗成立的機率很大
毀謗就放在標題 且不特定人士均可取得資訊

2. LISA 大嬸也有很大機會會被告公然毀謗 在無確定客觀訊息下就以"自己"主觀認定
網路上所看到在"公共場所"的"非特定"女士相片即發表並發表認定其為"妓女"的言論
被指稱為"妓女"的女士提出告訴的話有很大機會成立的

雖然這兩件均為告訴乃論 而事主又位於國外會有這精神提告的機會並不大
發言下標題請小心 不是網路就無責任

另 PS 我"不同意"樓主的做法 請不要算我這老屁股一份 謝謝
舊 2010-02-12, 08:53 PM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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