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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nywal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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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3
您的住址: 雅閣裡(Ugly)
文章: 255
喔,大家回文速度也太快了.
放輕鬆,其實就是一個權利,一個一連串程序.

站長要配合的不是我,是公權力單位.
這才是未來不要讓站長老是收檢舉函.公文書的好辦法

警方,認為有犯罪嫌疑就會受理.
檢方,認為有犯罪嫌疑就會起訴.
法院,認為有犯罪就會定罪.

需要人證.物證時,就提供.
無犯罪嫌疑or有犯罪嫌疑,查無實證.>>>就不起訴.
以後有犯罪嫌疑,過程再來一次.
在國外,找不到人,就算了,頂多封鎖.
回國內,找到人,就傳喚.

找我嘴砲,沒有用的.
舊 2010-02-12, 07:39 PM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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