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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R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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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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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二十九條(教唆犯及其處罰)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要是有哪個傻蛋被慫恿 , 或者剛好心情不好而聽從其言 ,
那就慘了 .

不要以為網路上隨便打打字都沒事 , 不要什麼事情都掛上人權就要
上綱 . 教唆殺人不叫做言論自由 . 懂了嗎
舊 2010-02-08, 03:45 PM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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