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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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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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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就覺得警察執法應該以規勸引導百姓守法為主,法律為最後不得已的手段
執法的時候可以視狀況及違規程度,施以不同的執法技巧,像本例就真的很甘心 (但請不要跟鼓勵違規畫上等號)

可是這樣的理想卻常常只在名人違規的時候才會看到
面對百姓,連判斷執法技巧跟手段的思考都不需要,甚至常常設陷阱坑殺
那還要警察幹嘛?開放全民狗仔或請工讀生站在十字路口見人就開就好了啊,保證罰單更會是現在的好幾倍多

有人會說違規就是違規,管你停在哪裡,這是沒錯
可是捫心自問,撇開本例,您覺得警察執法的寬鬆,真的有那麼一視同仁嗎?

我是不清楚警察學校的養成系統是如何,也沒有親人是警察,只有兩個朋友的朋友是警察,然後都收紅包現在被關了

當然我的說法很主觀,所以如果有其他高見的網兄請多包涵了
 
舊 2010-02-07, 06:34 P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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