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SmartG
我就說阿,我只是照「客觀價值」來推論
如果你把法治裡面的東西又拿進來的話,只是衍生更多無謂的問題
而這些問題會變成無解,怎麼說呢?
如果我們參考美國大陸法,德國、中東…等,每個法治基礎都不同
但又不能說美國人的命等於台灣人的命兩條?
這樣的法治基礎當然不能被認同
所以這時候拿法治等問題來說,只是更複雜化而已,先從簡單者推,再考量更深的問題。
所以我只是單純的從簡單邏輯來推論
那如果說,殺人無償的話,正如同前面人所言,每人生命中可以有殺四個人的額度?
所以雖然要照法律來走,但我講的是邏輯,而非法律,法律要考量的層面很多,我也非簡單就能推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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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罰這種東西是法治的產物,如果要討論這個問題又不論法治,那似乎沒有提的必要。
而且如果先從簡單推論到複雜,過程中一定會碰到法治面的討論啊。
再說文中所謂「客觀價值」的前提我認為難以成立,殺人跟借貸根本不能相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