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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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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0
文章: 5,720
引用:
作者prescott
(四)合於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及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第二十八條規定申請辦理緩召者:
1.申請人應具備資格如下:
(1)無同父兄弟。
(2)父親(含養父)年逾六十歲或死亡(養子以十歲以前依法被收
養者為限)。
(3)須年滿三十歲。
2.申請人須檢具現戶全部戶籍謄本(於分戶、除戶之情形,並請檢
附父母及兄弟姊妹之分戶、除戶戶籍謄本)及保證書一份(如附
表七)。
3.依本款規定申請延長時效案件,仍須檢附保證書。
4.合於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緩召申請處理程序標準表如
附表八。

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緩召逐次與儘後召集處理規定 (民國 96 年 02 月 01 日 修正)
http://law.mnd.gov.tw/scp/Query4A.a...code=A009106001

嗯....這點應該是最容易達成的一點吧


前年我是去斗換坪教召....

菜有夠爛(比以前新訓還爛 )...營站絕對會爆滿...而且還沒有賣吃的

還要集體去......

和以前在部隊接教召的時候

老是看到一堆人飄來飄去的完全不同
舊 2010-02-05, 09:50 AM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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