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惡蟲
完全錯誤的觀念。
生命並非金錢,沒有借貸的問題,更不可能以借貸的方式來解釋。
殺人並不一定要償命,就觸犯刑法271條第1項殺人罪的行為而言,不是每一個人都是該死的,並須審酌個案的情況。
就犯罪預防而言,殺人犯的再犯率是最低的,有些觸犯殺人罪的人,前案資料表為白紙一張,如何可能以死刑預防這些人犯罪?有前科的,其之前所犯的罪通常也不是重到足以被判死刑,又怎能期盼以死刑防止其再犯?
就算把每一個觸犯殺人罪的人都判死刑並執行,就每年殺人罪被害人數而言,能減少的恐怕不到十分之一。再說,現在的犯罪行為中,最可惡的不一定是殺人,又該如何去防範其他重大犯罪。
所以你的主張完全是基於「殺人償命」這一個錯誤觀念,而且是支持死刑論者常犯的錯誤,把死刑的對象單純化,把犯罪問題單純化,沒有考慮殺人以外的重大犯罪,也沒有考慮每個個案行為的差異,一味的使用死刑,不...
|
再犯率是最低這句話犯了把人量化成數字的問題
之前討論的疫苗問題,就有人如此說"不論機率再低,對打疫苗出問題的家屬其機率都是100%"
這就是機率使用到人身上時,一個很難避免的問題
再犯率再低,仍然有人會再犯,而這部分的人,我假設就是那些惡極到非判死不能避免其與世隔絕
請注意這個部分,法官判死刑時,用的理由一向是覺得不判死刑無法達到讓該犯人與世隔絕的程度
而非判死,才可降低殺人的發生
再犯率只要不是零,那對於善良百姓的人權就會受到影響
人權團體總是假用再犯率極低的說法,說要廢死,但不去考慮再犯率再低仍有人會再犯
而此罪的再犯就是另一個再次因他而亡
另一點你說對了,現今社會有更多罪行比殺人更嚴重
但個人覺得不該用這個為理由,來達成廢死
而該反思有那些罪行其罪遠重於惡性殺人,而修法讓這類罪犯受到足已相衡的罪刑
如惡行重大,死刑也可列入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