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A級黑豬肉
我並沒有省略妳想討論的東西。
只是我們理念差距太大。
妳在意的是事後要怎麼處罰人,而我在意的是事前要怎麼防範。
兩個好像聽起完全沒關連,但是必須要從死刑犯的心理角度才能知道怎麼防範其他人犯死刑的罪行。
但是 1998~1999 年以前被最高法院判下死刑定獻後,法務部長在那以前並不會等太久,除了少數可議案件外,根本沒多少機會去研究到底心理層面有什麼問題。更糟糕的事情是,其實也有案子是處死後才發現太早處死,根本沒有機會去證明還有其他人也是絕對有罪。(當時這 "其他人" 的死刑還是被現在總統退回來)。以及法官的不同,都有不同的判定。造成死刑本身本來就不是一個罪恰當的終極刑罰,因為本身已經終極了,不管如何都沒有挽回的機會。
另外,妳誤會我說 "這類人" 的意思了。
我說的這類人,是所有心底都有犯下死刑罪行的意圖,只是大部分或許沒有能力或機會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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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這邏輯
這樣說是不是也可以說犯罪的人都不用關了?
其它的有期徒刑也都該廢了
因為我們不能剝奪他的自由權
時間一去是不復反的 是不可逆的 被剝奪的歲月都再也不能回來
然後又因為xxx理由 所以要先去研究到底心理層面有什麼問題
被害人權利先擺一邊
不是說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嗎?
今天殺了人 對受害人而言難道就不是不可逆的嗎?
如果說死人沒有人權 可是被殺死之前難道他不是活人嗎?
這在事件的時間點上跟本就是張冠李戴
對受害人而言有享有到他也應有的人權嗎?
平等權不也是人權嗎?
至於你所提的那些例子 如何讓不該被死刑的不被判死
這才是人權團體應去努力的方向 去讓法律更完善
否則光廢除死刑也只是搞錯方向 挖被害人人權的東牆去補西牆
更何況連配套都沒先去推動就來談廢除死刑
反而是破壞人權 造成更多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