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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R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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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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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11 條  

行為人有本條例之情形者,應填製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以
下簡稱通知單),並於被通知人欄予以勾記,其通知聯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當場舉發者,應填記駕駛人或行為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地址
、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車主姓名、地址、車牌號碼、車輛種類。被查獲
之駕駛人或行為人為受處分人時,應於填記通知單後將通知聯交付該
駕駛人或行為人簽名或蓋章收受之;拒絕簽章者,仍應將通知聯交付
該駕駛人或行為人收受,並記明其事由及交付之時間;拒絕收受者,
應告知其應到案時間及處所,並記明事由與告知事項,視為已收受。


很明顯的 , 視同你已經收了通知單 . 所以不會再另外寄通知單 !


另外奉勸大家 , 當場舉發的通知單 , 你收不收 , 你簽不簽 , 都不影響
警察開單的結果 . 對於舉發的告發的內容不服者 , 請另外再依規定
進行申訴 !
舊 2010-02-04, 06:35 P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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