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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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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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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A ROD
第 二百二十一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二百二十四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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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大哥大姊 , 你都害我糊塗了


如果法官沒有記錯法條
那似乎是猥褻得逞,但性侵不成功
靠這吃飯的記者,連話都說不清楚
要怎樣才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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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 Thinks, God Laughs. - Milan Kundera
舊 2010-02-04, 03:22 PM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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