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yider
所以你還是省略到一些我想討論的東西,還是在講這些接近形而上學的玩意
確實是只有少數人有能力和機會犯下除判死,別無他法的罪行
那除了死刑,我們有什麼刑罰能作到取代死刑?我們可以創造出那種刑罰取代死刑?
無期徒刑真的能對應到這種極惡之人嗎?
對於研究這類人為何會犯這種罪,有其必要,但我不覺得能經由心理或其他治療讓他們重回正常人的模式
說到底就是他們"已經"開了此絕對禁忌,而且嚴重到非判死不可的地步
這類人其心理已改變成殺人並無什麼大不了的狀態時,那要如何去治療校正呢?
真能確定他被治療成功嗎?治療失敗不就代表又有人因他而死
有必要為了他,而讓善良人可能因他而失去人權嗎?(死人沒有人權,這點應該沒有太大的疑慮)
性侵有那種慣犯存在,難道殺人就不會有慣犯出現嗎?
我們的醫療都還無法完全保證如性侵慣犯能被完全治療,那又如何保證殺人慣犯不會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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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並沒有省略妳想討論的東西。
只是我們理念差距太大。
妳在意的是事後要怎麼處罰人,而我在意的是事前要怎麼防範。
兩個好像聽起完全沒關連,但是必須要從死刑犯的心理角度才能知道怎麼防範其他人犯死刑的罪行。
但是 1998~1999 年以前被最高法院判下死刑定獻後,法務部長在那以前並不會等太久,除了少數可議案件外,根本沒多少機會去研究到底心理層面有什麼問題。更糟糕的事情是,其實也有案子是處死後才發現太早處死,根本沒有機會去證明還有其他人也是絕對有罪。(當時這 "其他人" 的死刑還是被現在總統退回來)。以及法官的不同,都有不同的判定。造成死刑本身本來就不是一個罪恰當的終極刑罰,因為本身已經終極了,不管如何都沒有挽回的機會。
另外,妳誤會我說 "這類人" 的意思了。
我說的這類人,是所有心底都有犯下死刑罪行的意圖,只是大部分或許沒有能力或機會犯下。這不是只有那些已經犯下妳認為該死刑的人,而是還有包含了其他人。他們都很有可能犯下這種罪行,只是妳不可能把他們抓起來就直接講妳未來可能會犯罪所以先殺了你以免以後你殺人...
所以如果犯行嚴重的罪犯未來表現良好,放不放出來我一點意見都沒有,你們要不要再殺死她我一點意見也都沒有。但是這會給一個 case 讓心理醫生或社工大概知道在應付有類似家庭經歷或環境時的 "這類還沒犯罪的人" 該怎麼處理。
事實上,從我之前的發言已經有不少人發現我根本沒直接講我對死刑的立場。因為就我觀點而言,所有的 social norm 都在改變。有些事件我也認為罪犯該處以死刑,問題是我很清楚知道我會這樣想的原因是因為我有大部分想法還是跟著所謂的普遍 "社會價值觀" 在走的。既然社會價值觀都會改變,那是否真的需要判死刑?
例如以前,中華民國法律: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鴉片者,處死刑。後來社會慢慢改變,接受毒品分級,並且一級毒品可以死刑或無期徒刑,三級毒品可以三年到五年。問題是,現在社會也開始有朝向三級毒品除罪化的說法。以前逞治叛亂條例和盜匪條例也都是已經廢止的法律(那之前有三百人死在叛亂條例都死假的了?)
死刑就如妳說是一個無法取代的刑罰。
這也就是為什麼我個人認為當時該處以死刑的,現代看來未必死刑。現代該處以死刑的,未來也未必非死不可。
柏楊當時要是被處死,柏楊版資治通鑑就此消失。即使當時沒判死刑,可是其罪是十年到死刑...
死刑幾個問題就是:
1. 法官判定都不同。中華民國已經沒有法律是唯一死刑,所以到底用什麼來判定死刑或無期或十年?相同的 case 不同的法官難道都是判死刑?要是如此為何蘇建和 2000 年會被無罪釋放,前幾年又回到死刑?如果不同法官審理有不同結果,那 "死刑" 已經是太過嚴重的刑罰了。畢竟判七年或十年的差別,遠不如死刑和無期之間的差別。是否會有法官為了自身利益迎合上層 "想法" 而去做不同審判?
2. social norm 的改變,使的當時該處以極刑的人,後來罪不致死。甚至很多人是有能力跨越兩個時代的,例如施明德。
3. 死刑如果只是懲罰,那我會覺得不是一個人有能力加註在其他人身上的懲罰。
4. 不要想說我前幾個提出的案子都是政治案件所以不算,現代那些案情重大的罪犯也不會有什麼著作或社會貢獻。
當年的時代還是一個某總統死了大家跑去哭的年代,顛覆國家的罪名在很多人心中可是不輸給現在你們認為很多人的罪行。因為把國家顛覆起來,死的人可不是殺人犯殺的兩三個人呀... 在當時很多人的心中可是個很可怕的罪名呀...
如果殺人強姦是死刑的話...
兩個例子是... 一個是男的在女生家喝醉酒,感覺來了上床。之後女的跟男的要錢否則要告他強姦,男的當然覺得這是兩情相願哪有這樣的。女的一直鬧後女的先動手然後兩個打起來(交過那種很可怕的女生的男性應該可以深刻體會

),男的失手打死女的(這個就不要學了...),男的毀屍滅跡。第二個是一個是男的在女生家喝醉酒,男的喝完就是要強姦女的,女的一直不要還一直打鬧,最後上手後又打死那個女的,並且毀屍滅跡。
請問這兩個檢調該怎麼分辨?場景都一樣呀(室內打鬥,女性身體裡有男性精子,女子死亡後男性沒完全處理乾淨,男性也都最後承認殺人)∼也都沒目擊證人呀∼兩個都該死還是只有一個該死?請問不知情的只看到證據,該如何處置?媒體是不是都添油加醋把整個狀況做成相同的動新聞,然後一堆鄉民都認為這兩個都該死?
再來是妳說的預謀謀殺。
回到剛剛兩個例子,多加一個...
一個是男的在女生家喝醉酒,感覺來了上床。之後女的跟男的要錢否則要告他強姦,男的當然覺得這是兩情相願哪有這樣的。事後女的還是一直鬧,並且有證據指向男的要強暴。這個引爆點讓那個男的成為我之前講的 "這類人",決定預謀殺掉這個女的。因為預謀殺掉後還有機會不被發現,而被那個女的鬧上法庭後,就絕對是要坐牢,而且還有可能因為強姦而最高被判死刑...
其實案子都沒有妳看新聞這麼簡單。
裡面到底發生什麼事情,根本很難證明到底是什麼。
至於死刑的刑責是否有用?我想上面三個例子已經顯示出了:第一個男的根本沒考慮到死刑。第二個男的根本不在意死刑。第三個男的是想要由一個死刑逃掉另外一個死刑而且還有機會不被發現。
結果呢?女的都死了。引爆點呢?只有第二個是男的真正該死。只有第二個男的才是大家覺得該被拿走人權的傢伙,包括大多人權組織的人。大家都很清楚誰該死,問題是大多數的事證實在太難拼湊回來,是否會造成第一個男性和第三個男性也都死亡了?
司法是否該給一個人終極刑罰才是課題。
p.s. 上面三個例子並非刻意醜化女性。很多這類似的例子都可以被用在雙方利益發生問題,其中一方又隨意改變之前同意的事件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