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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pe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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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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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bxxl
刑法上的當事人就是犯罪嫌疑人. 是由檢察官代表國家提起公訴
民法才有兩造.
在刑法上沒有利益衝突問題. 沒有所謂一方得利一方不利.
所以必然是依照新法舊法中較低的刑責.

不過這應當是指審判之時, 而不是已進入執行或待執行的情況.
(有三個時間點, 犯罪發生時,審判時,執行時)


執行後依然適用
各代減刑條例(在此恭賀扁家鋪梗多年終於用上)
釋字662(恭喜詐騙集團可以再出江湖)

至於刑事上有沒有得利與否的問題?
說沒有的大概是學者,說有的應該是實務來的

不過以本件來說,不要廢死一切問題都沒有
舊 2010-02-03, 09:08 PM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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