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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新竹/台北
文章: 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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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Crazynut
我一點都不覺得他說的哪裡好笑?我覺得他一針見血。

對當事人有利,對哪一個有利?女性平權的法律是否追溯過往?對丈夫有利的就對妻子不利,對妻子有利的就對丈夫不利,根本就不可能有「兩全」的選項。

憑空死掉的人最可悲,在法律專家的眼中只是一堆不會動的肉塊。


刑法上的當事人就是犯罪嫌疑人. 是由檢察官代表國家提起公訴
民法才有兩造.
在刑法上沒有利益衝突問題. 沒有所謂一方得利一方不利.
所以必然是依照新法舊法中較低的刑責.

不過這應當是指審判之時, 而不是已進入執行或待執行的情況.
(有三個時間點, 犯罪發生時,審判時,執行時)
 
舊 2010-02-03, 06:58 PM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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