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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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爾愛人權,我愛法律。
現行中華民國法律本有死刑,依法辦理才合法,籍故不執行死刑者,恐有違法之虞,也就是可考慮怠忽職務、妨害公務、違抗國家之類。若是法律明訂無死刑,當然不再執行死刑。
死刑的確在某些案例可以阻嚇甚至消滅犯罪,例如原常業殺人者,若在第一次行兇便已伏法,當然沒有第二次殺人機會。最初,法律對偶爾殺人,與連續殺人者,兩者判刑不同。這麼說吧,有的人打零工式偶爾來一次,有的人為習慣性(或以為職業)連續執行多次,對累犯加重其刑是否合理,另當別論,但英明的修法者取消連續犯的規定,連殺人機率為獨立事件不為互相關連都講得出來。但是法既修正,本當遵循,除非修法,否則著無庸議。死刑存廢,亦同於此。
因為這是程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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