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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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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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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DragonQuad
法律並沒有規定死刑判決後多久要執行,甚至也沒規定必需執行
只有說要由法務部長簽核才能執行
要不要簽由法務部長決定,這是自由裁量權
要不要支持死刑是個人意志自由,
但是怎麼可以說不執行就是瀆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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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這樣講吧!
一份公文,
如果因為不合主管的意就一直拖著,
能這樣做嗎?
台灣不是有公文系統,
一份文件不是拖多久之後還沒簽,
不就是該受到懲處?
還是說只有小小的公務員需要受到這個規範,
還是官大學問大,所以就不用受規範?
那這樣台灣是法治還是人治的社會呢?
支不支持死刑是個人意志,
但個人意志不能凌駕於法律及行政程序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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