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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ha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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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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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953812
因為酒精的關係
行為人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所以喝到還能握方向盤和踩油門,得減輕其刑
本例中行為人逆向行駛,足以證明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
依法不罰

你漏看了19條第3項,依照第3項,這時候行為人還是具有責任能力,並不能說因為他喝醉了、無法控制行動而免除刑事責任。

酒駕是酒駕,肇事是肇事,兩個是不同的法律規定,不能把它混在一起看

如果有個人喝醉酒開車把人撞死了,酒駕的部分會成立185-3的醉態駕駛罪,肇事的部分有可能會成立過失致死罪,也可能什麼罪都不成立
(例如被害人是突然從安全島跳出來,就算是神智清醒的人也無法閃避,所以沒有過失)

我覺得無法遏止酒駕風氣不是因為刑罰太輕,而是因為執法不徹底,會讓人心存僥倖。再怎麼重的刑罰,如果不能徹底的執行,而會讓人心存僥倖的話,那一切都是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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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罵法官腦殘了,他們只是依法審判;真正腦殘的,應該是那些不懂法律,卻又自以為是的亂報、誤導社會大眾的記者。
舊 2010-02-01, 01:54 PM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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