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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巧合還是見利忘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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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po5201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197
引用:
既然你有對方承諾將物品售予你的證據(PM或是電話等)
那就要求對方履行吧
不然有閒錢的話
寫封存證信函上上法院也不錯...消磨時間
寫出來只是探討人性,為幾個錢的利益大動司法有必要嗎?看清楚此人為一丁點利益的人格而已。
從網友的回應,也判斷社會公正人數多或少。公理自在人心有否成立?
2010-02-01, 05:58 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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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po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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