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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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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了這麼多
來來去去不就是有人不認同那個應該限速40以下的理由罷了
說來說去,反反覆覆也不過是自己的一套說法
什麼跟他車維持等速保持車流,輪胎排水不良...
這還不是你個人的理由,甚至你的理由還沒有任何基準點在
完全憑照自己的想像跟臆測
如果今天這個審判是你來審,寫這些東西上去
就算判被告無罪,難道就都能滿意了?
設定了一堆有的沒的情狀,然後又斷然認為必然受有罪的判決
這會不會太跳脫了

法官寫那點理由,並未說明"必然"要開在時速40KM以下
而只是引出條文有這樣的規定,就像警察開單也有10KM容限裁量一樣
而最主要是被告在該天候狀況下,依然故我行駛時速達時速100KM
因而致風險升高,最後不免發生車禍致死傷的結果

簡單說,你從這號判決,並無法看出如果當時開60KM,法官會不會採用這個理由
如果開40KM會不會採用這個理由
如果有輪胎、積水...等情狀,到底法官會不會還因此
認定應對被告有不利之判決
從這個判決完全看不出來
你要自抒自發無妨,但請要有依據
     
      
舊 2010-01-27, 11:01 AM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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