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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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calor
但套用這種邏輯,如果球員坦承有收錢,但否認打假球
有些球員確實在某些賽事上表現失常,不過再偉大的運動員難免都有低潮或運氣不佳時
若矢口不認作假,檢調有辦法舉證他們真的打假球?
還是最後要靠法官自由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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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過來說,如果無法舉證,憑什麼能說他有打假球呢?
這豈不是冤妄人
現在大眾思考邏輯都被媒體影響呈現八卦化了
但法院判決總不能用"可想而知"、"眉頭一皺發現案情不單純"、"騙肖耶=..="當有罪的理由吧
當然舉證到什麼程度始足以證明有該犯罪事實
涉及到法官自由心證的問題,但這個標準不會有太大落差的

(特別在合議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