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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戴爾網路商店標錯價引發消費糾紛事件,台北地方法院近日作出判決首例,駁回消費者請求,戴爾不需依錯誤標價出貨。對此,消基會認為該裁決仍屬個案,不可一概而論。
去年戴爾網路商店因兩次標價錯誤,吸引國內大批消費者網路下單,因事後戴爾處理不當引發國內消費者民怨。其中消基會、消保會、公平會均介入調查,雖然戴爾祭出補償方式,但仍無法完全平息民怨。因此有消費者循法律途徑,要求戴爾依法屢行買賣約定。
近日台北地方法院針對該起糾紛作出裁決,原告(消費者)於去年6/25戴爾網路商店標錯價期間訂購兩台戴爾液晶螢幕,雖然事後戴爾聲明因標價錯誤未接受訂單,但基於消保法、民法契約、新加坡合同法等規定,原告主張雙方買賣契約成立,要求戴爾依約出貨。但法官最終認為戴爾未接受訂單,雙方契約未取得意思一致而不成立,駁回原告主張,戴爾不需依約出貨。
這起消費糾紛案件的勝敗關鍵在於雙方契約是否成立,法官裁判指出,戴爾網路商店標價就像是對不特定多數人散發的****傳單,雖然提供商品標價與訂購方式,但消費者依內容來電表示購買的意願並不代表賣方接受訂單。以戴爾事件為例,網路商店在收到訂單後系統自動寄發確認信,但信中聲明保留接受訂單權利,稍後將以電話或電子郵件表示接受消費者訂單。由於之後戴爾確認標價出錯而未發出接受訂單意思的郵件或電話,因此法院認為雙方意思不一致,契約不成立,戴爾也無需依約出貨商品。
至於網友主張戴爾藉網路標價錯誤取得消費者信用戶、地址等個人資料,裁判書也表示這是基於虛擬交易環境下必需的過程,消費者提供基本交易資料供賣方確認身份應屬於網路購物下的合理方式,加上戴爾並未向銀行扣款,原告相對於戴爾大筆訂單風險較小,因此駁回原告主張。
對於台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消基會祕書長黃鈺生認為該裁判書只是單一法官自由心證下的裁判,還不足以代表整起消費糾紛的判例,未來還有待更多裁決才能確定類似案件在法律上的立場。
他表示,該裁判書中法官就契約成立與否與利益風險衡量作裁決,以去年戴爾的案例來看,戴爾雖然聲明保留接受訂單權利但未明確說明買賣雙方契約成立的條件,中間模糊的意思表達是這起消費糾紛的關鍵,不同法官可能會有不同裁判,消基會仍主張基於自用需要的購買行為應依約出貨,保障消費者權益。另外消保會規劃中的網路購物定型化契約未來也應明定契約成立的條件,以消除雙方交易過程中因模糊的意思表達產生糾紛的可能。
來源 : ith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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