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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lkingdog
Golden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2
文章: 3,258
引用:
作者jshj0314
可是我記得揪團的,好像也限定五台以內啊,難道五台也太多了嗎?這個判例的比例原則也太小了吧?

坦白說,我覺得法官不敢辦D公司這種跨國企業而已,想息事寧人,


5台是原告訂的,
這個"5"訂出來,對整個原告(消費者)訴訟過程很傷,
有點類似"排貪"條款,
5台內該賠,5台以上是消費者太貪,不賠,
或你們自己打官司,或最多只賠你5台,
法官得面對或解釋這個標準認定,
爾後的紛擾才是重點,
此官司之敗,5也成關鍵之一~~
舊 2010-01-21, 01:55 PM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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